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7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7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易字第97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298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書記官蕭雅文通譯顏子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99年1月6日21時許,其在苗栗縣竹南鎮龍山里12鄰山寮26號住處,因不滿母親丙○○責備其在外辱罵朋友,竟恐嚇丙○○稱:我還會返家毆打妳等語,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另於翌日(7日)20時許,甲○○又攜帶友人所有之鐵棍一支,前往胞妹 潘佩柔 位於同鎮龍鳳里
15鄰山寮3號之住處,向在場之潘佩柔揚言要毆打丙○○等語,嗣經潘佩柔將該危害生命、身體之話語轉述予丙○○後,丙○○即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5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蕭雅文審判長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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