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度易字第 9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易字第 9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907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95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踰越牆垣、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6月19日晚上11時25分許之夜間,以攀爬圍牆方式侵入乙○位於苗栗縣後龍鎮溪洲里5鄰四份仔49之1號住宅內竊取曬衣架上之女用內衣
2 件(價值約新臺幣300 元),得手後於不詳時間,棄置在甲○○位於苗栗縣後龍鎮溪洲里5 鄰四份仔45之2 號住處附近之大排水溝內。嗣乙○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監視錄影翻拍照片3張。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1、2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雅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款(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