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斡旋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告 魏世宏 被告 陳水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斡旋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20樓之5,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且依原告訴狀所載原因事實,並無認定本院有特別審判籍之事由。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