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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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40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林呈翰 債務人潘 立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呈翰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 潘立穎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1年10月13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4年07月13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85,247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楊慶亮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44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呈翰、潘│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85,24│立穎│6月13日起││八三│││7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呈翰、潘│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5,24│立穎│7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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