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7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金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正雄 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
9號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3,711元,是上訴利益金額即為7,123,7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07,38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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