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吳美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首創文教基金會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
年4月19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