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423號
原   告 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朝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戴素貞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5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臺南市○區○○街○○號7樓之8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原
  告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現任主任委員改選當選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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