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535號原告龍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宗爰 被告 杜建鋒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8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王奕勛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