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建投資報酬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18號原告 張茂松 被告 瑋誠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享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建投資報酬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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