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05號原告 鄭菁 被告 鄭天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42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同案被告吳維正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刑事部分尚未審結,依法尚無從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