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35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葉月雲 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之3)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4樓,於民國93年2月18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即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陸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葉月雲律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