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財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28號
聲請人丙○○
1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失蹤人乙○○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莊志成 律師為失蹤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設籍台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之財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失蹤人乙○○之財產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