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9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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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字第1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9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俊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4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俊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5至6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詎仍於酒後駕駛」應補充為「迄同日下午3時許,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詎仍駕駛」,證據部分並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駛執照查詢資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廖俊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為民國74年次,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前於108年間曾因酒後駕駛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44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亦因酒駕而遭吊扣,有其警詢筆錄人別資料、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駕駛執照查詢資料在卷可參,對於酒後不得駕車之誡命自當知之甚詳,詎其竟於酒後無照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並參以其本案為警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所駕車輛種類,本件雖幸未肇事,仍已對公共交通往來之安全造成相當危害,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4185號被告廖俊棋男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俊棋前於民國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0年1月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111年9月6日上午8時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許止,在臺中市永春東七路之工地內,飲用啤酒3罐、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半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詎仍於酒後駕駛牌照號碼AWJ-7605號自用小貨車欲前往載材料。嗣於同日下午4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永春路與益文二街交岔路口時,因臉色紅潤,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於同日下午4時4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俊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犯罪現場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第四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檢察官黃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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