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刑人林政毅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贓物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0年度執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毅犯贓物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林政毅前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6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受刑人並於98年4月16日開始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逾2年餘,考核於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經認無執行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376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6月27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0435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保安處分指揮書、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67號判決書在卷可稽,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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