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交簡字第21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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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交簡字第2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交簡字第2152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弄25之23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4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七行「...救護車發生擦撞,」後,應補列「致丙○○受有頭暈,疑腦震盪,鼻樑擦傷、右眼周瘀青、右眉毛區撕裂傷等傷害;救護車之救護人員甲○○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右側肋骨骨折合併肺臟挫傷等傷害,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仍重度昏迷,於加護病房住院治療中(以上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外,另補充證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二份附偵查卷可憑,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書記官?郭佳雯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佳雯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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