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0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0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4年度訴字第32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五八八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十五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九十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起訴並送強制戒治(強制戒治部分嗣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執行完畢),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五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二0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執行刑期,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各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六月初某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止,在其台中市○○區○○路二段七三號住處,連續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台中市○○區○○路○○○巷口,因交通違規遇警攔而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及注射針筒一支等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佩琦
書記官賴淵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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