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陳榮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佳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佳芳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大全段1427-29地號土地及其上656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購屋貸款契約書第十三條、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載有相對人地址之催告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10月7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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