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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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告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凌雲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梅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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