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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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3號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凌雲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