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告敦北翠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素卿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又未提供被告約略占用面積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其應繳裁判費之數額,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占用面積。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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