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2號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素卿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又未提供被告約略占用面積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其應繳裁判費之數額,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占用面積。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惠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2號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素卿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又未提供被告約略占用面積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其應繳裁判費之數額,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占用面積。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