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號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鴻弟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