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號

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鴻弟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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