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1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387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651元,及其中新臺幣104,300元,自109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