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執聲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包(淨重零點參玖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扣案3包安非他命(淨重0.3925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又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因勒戒完畢,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紋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