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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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宜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宜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宜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8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鍾貴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郁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