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功段(NGUYENCONGTOAN)(越南籍)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功段(NGUYENCONGTO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阮功段(NGUYENCONGTOAN)前因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法務部於民國105年4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1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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