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美騏(原名:吳玲黛)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美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美騏前因犯侵占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法務部於民國105年4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9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