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55號
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元璋 、 李念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元璋、李念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55號
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元璋 、 李念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元璋、李念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