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8號

原告 蔡姗穎

被告 董文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

法官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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