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告 施伯諺

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 律師

被告國立高雄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啓仁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 律師

魏韻儒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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