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金易字第29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若僑
指定辯護人李吟秋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林寬富 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2日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