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金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金易字第29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若僑

指定辯護人李吟秋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林寬富 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2日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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