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簡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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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簡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壢簡字第10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光德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光德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就有關遭侵占之LG廠牌手機應補充該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蕭光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所受刺激、智識程度、侵占財物之價值、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以資懲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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