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聖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聖平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張聖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卷內各該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開說明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9月4日│103年9月20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壢交簡字第│103年度壢交簡字第││事實審││2534號│2894號││├───┼─────────┼─────────┤││判決│103年9月29日│104年2月2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壢交簡字第│103年度壢交簡字第││判決││2534號│2894號││├───┼─────────┼─────────┤││確定│103年10月28日│104年3月2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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