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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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39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云宜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奕慈

歷審裁判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易 字第 398 號裁定(112.11.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12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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