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5年6月20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更㈠字第309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6045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因係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