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5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涵雪 (原名 王妘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含)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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