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94號原告景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950元,惟原告起訴狀未載明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系爭停車位之鑑價報告或其他依據,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停車位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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