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選任辯護人謝依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裁定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2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