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文興
簡明俊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郭明松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盧文昌 選任辯護人 施泓成 律師
連睿鈞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836、20837、21451號、106年度偵字第1460、16416、16417、16418、16420、16422、16423、16485、23682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
111年5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王星富法官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