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01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件一:
(一)聲請人自95年債務協商時起至97年2月止每月實際各項收入之證明。
(二)聲請人自95年債務協商時起至97年2月止,工作之地點、任職之起迄時間、暨每月薪資證明,並釋明各該僱主之地址、負責人姓名、地址。
(三)聲請人自陳97年3月任職於餐廳洗碗,每月薪資收入新臺幣13,500元,請提出任職餐廳之在職證明(包括任職之起迄時間)暨每月薪資證明,並釋明該餐廳之地址、負責人姓名、地址。
(三)聲請人稱先生罹患重病而購買營養品及幫先生償還債務,請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應包括聲請人之夫係何時罹病、病名之診斷證明書、聲請人各項支出、償債之證明)。
(四)聲請人陳稱每月薪資入不敷出,只好向親友借貸,請求提出借貸(應詳細記載係何時、向何人借貸、借貸金額、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債權人之姓名、地址、電話)及聲請人收受款項之證明)。
(五)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六)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七)除 吳昱輝吳易勳 以外,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子女,如有,其姓名及戶籍謄本。
附件二:
(一)請聲請人釋明債務協商目前是否仍正常履約中?抑或已毀諾?如已毀諾,請一併釋明毀諾時間及其原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