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11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3號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正德高中時,邀同債務人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台幣(下同)176,445元整。其中附表編號3至4係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8月16日另與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台幣貳拾捌萬元整,動用期限自91年8月16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計撥2筆。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逾期放款逾期六個月即轉入催收款項,本案應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96年4月1日,當時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為5.926%另加計年率0.5%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6.426%。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詎債務人甲○○自民國95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08,31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丙○○、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依借據約定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