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福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福信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98、499、5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上開案件所扣案如附表所示物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②法務部調查局110年11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541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均沒收銷燬。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報告備註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2包,含袋合計毛重0.80公克,總淨重0.4939公克,因鑑驗取用1號0.0072公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9/A0000000)108年度毒偵字第6086號卷第58頁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塊狀檢品4包,經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5.90公克(驗餘淨重15.86公克,空包裝總重1.31公克,純質淨重5.85公克)法務部調查局110年11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5410號鑑定書108年度毒偵字第8309號卷第64頁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或透明結晶體2包(毛重5.5282公克,淨重4.9191公克,取樣量0.0025公克,驗餘量4.9166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08年度毒偵字第8309號卷第66頁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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