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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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光華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七六號)及移請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七七、一一四七
八、一一四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李光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合計貳拾伍份之信用卡簽帳單其中商店存根聯上所偽造所示之署押合計貳拾伍枚、銀行存查聯偽造之署押捌枚,及持卡人存根聯之全部,均沒收。
事實
一、李光華明知財力困窘,已無清償能力,竟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不法利益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底起至八十八年一月間止,多次施用詐術使 葉美智 、 葉美美 、 邱信衡 及 謝家蓉 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及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一)於八十七年二月至五月,葉美智任職於李光華所營俋泰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期間,李光華以公司推動業務需用款項為幌,佯向葉美智借用現金並要求借用信用卡以供刷卡使用,葉美智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交付借款現金十四萬元並借用其所有之美國運通卡、中國信託信用卡、花旗銀行信用卡及中華商銀信用卡(卡號均詳卷),李光華刷卡消費取得不法利益共新台幣(下同)六十五萬三千四百五十六元(詐欺消費之時間、商店及數額詳見附表一)。
(二)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日,李光華又訛稱現金不足,央請葉美美代為刷卡支付鼎鼎大飯店費用,葉美美陷於錯誤,以其所有之美國運通卡代刷共三十二萬九千四百二十二元。又於同年五月十六日,於借用葉美美之美國銀行信用卡、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均詳卷)觀看,趁葉美美疏於注意之際,擅自該二信用卡刷卡付費,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先後佯為上開信用卡之持有人,刷卡消費,店員應允以刷卡方式付費而在印錄機上刷卡辨識,李光華偽簽葉美美署名於簽帳單(每份簽帳單,分為一式二聯或一式三聯,即第一聯持卡人存根聯、第二聯商店存根聯及第三聯銀行存查聯<或存根副本聯>,採複寫方法,故每份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上偽簽之署押,即同時複寫於該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聯、銀行存查聯上),表示係本人簽帳消費,再將偽造之簽帳單交還而使店員陷於錯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足以生損害於葉美美及各該發卡銀行(犯罪時間、商店、所刷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李光華共消費三十一萬零四百十六元,並若無其事交還葉美美,俟葉美美持卡消費因商家通知已經超過信用額度無法使用,始查知上情。
(三)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李光華向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之二赫浦國際設計顧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赫浦公司)負責人邱信衡佯稱有房屋將作結婚新房,請赫浦公司裝潢云云,致邱信衡陷於錯誤,於同年月二十八日與李光華簽訂承攬契約,工程價款總計新台幣(下同)二百七十八萬二千九百四十元,邱信衡並依約如期於八十八一月二十四日完工,惟屢向李光華催討則藉詞推諉分文未付。
(四)八十八年一月間,李光華得知赫浦公司與 高淑華 間有債務糾紛,向邱信衡誆稱與 李永然 律師熟識,可將該債務糾紛交由李律師進行訴訟,為赫浦公司討回欠款,惟先須支付活動費十五萬元,以便打通關節云云,致邱信衡陷於錯誤,委請 謝雅蓉 於同年月十八日交付十五萬元予李光華。李光華又誑言須與李律師、高淑華相約至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協調,故有訂房之需云云,致邱信衡陷於錯誤,為李光華洽訂住宿,李光華則自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住宿至同年月二十七日,由邱信衡支付九萬一千二百九十八元住宿費用,李光華獲此不法利益後逃匿無蹤。
(五)李光華復得知邱信衡及其妻謝雅蓉欲辦理青年創業貸款,更偽稱與銀行高階主管人士熟稔,可將邱信衡、謝雅蓉二人花旗銀行信用卡之信用額度提高,順利通過銀行徵信,而獲准貸款申請云云,並要求邱信衡、謝雅蓉交出信用卡(卡號均詳卷),由李光華轉交予花旗銀行熟識之人辦理,致邱信衡、謝雅蓉陷於錯誤交付之。詎李光華取得信用卡後,即自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六日止,至鼎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等處,連續佯為信用卡之持有人,刷卡消費,店員應允以刷卡方式付費而在印錄機上刷卡辨識,李光華偽簽 邱新衡 、謝雅蓉署名於簽帳單(每份簽帳單,分為一式二聯或一式三聯,即第一聯持卡人存根聯、第二聯商店存根聯及第三聯銀行存查聯<或存根副本聯>,採複寫方法,故每份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上偽簽之署押,即同時複寫於該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聯、銀行存查聯上),表示係本人簽帳消費,再將偽造之簽帳單交還而使店員陷於錯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足以生損害於邱信衡、謝雅蓉及花旗銀行(犯罪時間、商店、所刷金額均詳如附表三、四所示),李光華各詐得一萬一千六百三十元及三十萬零八千九百五十一元。嗣李光華逃匿無蹤,且經銀行通知催討信用卡帳款時,邱信衡、謝雅蓉始知被騙。
二、案經被害人葉美智、葉美美、邱新衡、謝雅蓉告訴及李永然告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請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李光華就右開時地連續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均坦白承認,核與告發人李永然告發之情節,及告訴人葉美智、葉美美偵查告訴狀稱;邱信衡、謝雅蓉於警訊及偵審中指述綦詳,且有葉美智之美國運通卡月結單、中國信託信用卡帳單、花旗銀行信用卡月結單、中華商銀信用消費繳款通知書、葉美美之美國運通卡月結單、美國銀行信用卡帳單、中國信託信用卡帳單(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八六九號偵查卷第九至十九頁);赫浦國際設計顧問工程有限公司裝修工程合約書一份、工程估價單及收據各一紙、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帳單五紙及花旗銀行信用卡月結單二紙(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五三號卷第十六至第三十頁)附卷可稽。又被告冒名使用信用卡之商店,使用之簽帳單除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鴻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式三聯外,均為一式二聯一節,復經證人即消費商店尚智運動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職員 周美玲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朱安黛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周佑霖 及 蔡榮裕 、圓山大飯店鍾秋旭、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施文聆 、鼎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黃菀芸 、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王國志 、鴻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張淵宗 、泰一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萬樹龍、亞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王懿君 與 陳麗珍 於本院調查中到庭結證詳確(見本院九十年三月九日訊問筆錄),且有空白簽帳單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經前開證據補強,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詐欺借款、信用卡、工程費、活動費及住宿費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偽簽簽帳單而加以行使部分係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購物品及獲取消費利益部分則係犯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被告於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及多次詐欺取財及得利犯行,時間緊接,罪名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情節較重之連續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及連續詐欺得利罪,並加重其刑。再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與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詐欺得利三罪間,分有方法目的及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係屬初犯,年值青壯竟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之犯罪動機、目的、所得利益非微、犯罪之手段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暨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示懲。另按被告犯罪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經立法院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於同年0月00日生效,將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擴大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規定,本件被告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爰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新修正之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如附表二、三、四所示合計二十五份信用卡簽帳單,其中之第二聯即商店存根聯、第三聯銀行存查聯雖已交付商店、銀行持有,惟其上所偽造所示之署押共二十五枚及八枚,雖均未扣案,但不能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另上開簽帳單第一聯即持卡人存根聯,業已交付被告持有,且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全部宣告沒收(其上所偽造之署押部分,自毋庸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請併辦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七七、一一四七八、一一四七九號,其中第一一四七七、一一四七八號部分均為邱信衡、謝雅蓉受詐與本件為同一事實,第一一四七九號則與本件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予敘明。
五、併辦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一一四七八號,告訴人葉美智、葉美美於告訴狀另以被告李光華惡意積欠葉美智薪資二十一萬三千元、獎金三萬三千元,共二十四萬六千元及嗣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被告與告訴人和解,並於簽立切結書同時,被告竟開立已經於八十七年四月三日拒往,發票人台灣省合作金庫玉成支庫、發票日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票號分為AU0000000、AU0000000、面額各一百萬及一百五十萬元之支票,亦認被告涉犯詐欺罪嫌云云。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行為人自始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始能構成;至於民事債務當事人間,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給付者,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原因非一,或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不能給付,或因合法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或因財產、信用狀況緊縮而無力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財產犯罪一端;是若無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亦僅能令負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責任,要難以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即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犯意。經查:被告固不否認告訴人前開指述,然告訴人於告訴狀概稱確曾於被告所開設俋泰公司工作,惟對被告如何詐欺告訴人於該處工作之薪資紅利一情,則付之闕如,且告訴人屢經傳喚不願到庭以詳其說,況依告訴人所言,被告未給付薪資紅利,充其量亦屬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之情況,是以,在欠缺相關旁證補強下,顯難推論被告有何詐欺故意。再者,被告李光華詐欺告訴人現金及要求以信用卡代刷付費之犯行,俱如前述,其已於當時詐欺取財及得利,縱被告嗣後與告訴人和解時,簽發早於八十七年四月三日遭銀行拒絕往來之支票二紙,而乏給付真意,惟此時被告協議和解內容亦無非係前開詐欺行徑所致告訴人損害之補償,且核係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僅足認定被告當時因財產、信用狀況緊縮而無力給付,甚或惡意遲延給付,要不足證明其簽署切結書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綜此,被告所為自與詐欺罪構成要件顯不相當,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告訴人指述之犯行,原應為無罪之判決,惟此部分與前開起訴經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茲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怡文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附表一┌─────────────────────────┐│葉美智受被告詐欺刷取信用卡金額明細及總額│├─────┬────┬──────┬───────┤│信用卡別│時間│消費商店│金額(新台幣)│├─────┼────┼──────┼───────┤│美國運通卡│87.3.31│鼎鼎大飯店│2950元│││││256668元│├─────┼────┼──────┼───────┤│花旗信用卡│87.5│力霸飯店│100600元││├────┼──────┼───────┤││87.5.8│遠東飯店│11786元│├─────┼────┼──────┼───────┤│中華商銀│87.5.9│華泰飯店│76314元││信用卡││││├─────┼────┼──────┼───────┤│中國信託│87.3.12│新光三越百貨│3922元││信用卡│││5490元││├────┼──────┼───────┤││87.3.20│復興航空│2252元││├────┼──────┼───────┤││87.3.20│遠東航空│2650元││├────┼──────┼───────┤││87.3.21│復興航空│2252元││├────┼──────┼───────┤││87.3.21│劍橋大飯店│4500元││├────┼──────┼───────┤││87.3.22│劍橋大飯店│1709元││├────┼──────┼───────┤││87.3.24│錢櫃KTV│11297元││├────┼──────┼───────┤││87.3.27│尚智運動世界│2750元││├────┼──────┼───────┤││87.3.30│璀璨企業有限│2057元││││公司│││├────┼──────┼───────┤││87.3.31│崇盟仕有限│11250元││││公司│││├────┼──────┼───────┤││87.4.2│東王皇宮理│39200元││││髮廳│││├────┼──────┼───────┤││87.4.3│欣欣大眾市場│1140元││││股份有限公司│││├────┼──────┼───────┤││87.4.3│香港第一海鮮│4158元││││火鍋│││├────┼──────┼───────┤││87.4.9│力霸飯店│60511元││├────┼──────┼───────┤││87.5.8│力霸飯店│50000│├─────┴────┴──────┴───────┤│共計:653456元│└─────────────────────────┘附表二┌────────────────────────────────┐│葉美美遭被告詐欺冒刷信用卡金額明細及總額│├────┬────┬────────┬────┬────────┤│信用卡別│時間│消費商店│金額│簽帳單上偽造署押│││││新台幣│數目一式二或三聯│├────┼────┼────────┼────┼────────┤│美國銀行│87.5.15│尚智運動世界│1220元│MeiMei署押二枚││信用卡├────┼────────┼────┼────────┤││87.5.16│橡木桶洋酒│2224元│MeiMei署押二枚││├────┼────────┼────┼────────┤││87.5.16│東王皇宮理髮廳│30615元│MeiMei署押二枚││├────┼────────┼────┼────────┤││87.5.20│晶華國際酒店股│550元│MeiMei署押三枚││││份有限公司│182080元│MeiMei署押三枚│││││1000元│MeiMei署押三枚│├────┼────┼────────┼────┼────────┤│中國信託│87.5.20│TheGrandHotel│89747元│MeiMei署押二枚││信用卡││(圓山飯店)││││├────┼────────┼────┼────────┤││87.5.23│遠東百貨│2980元│MeiMei署押二枚│├────┴────┴────────┼────┼────────┤│共計│310416元│十九枚│└──────────────────┴────┴────────┘附表三┌────────────────────────────────┐│邱信衡遭被告冒刷信用卡金額明細及總額│├────┬────┬────────┬────┬────────┤│信用卡別│時間│消費商店│金額│簽帳單上偽造署押│││││新台幣│數目一式二或三聯│├────┼────┼────────┼────┼────────┤│花旗銀行│88.1.18│TUNGWANG│4700元│邱信衡署押二枚││信用卡├────┼────────┼────┼────────┤││88.1.24│友元商行│6390元│邱信衡署押二枚│├────┴────┴────────┴────┴────────┤│共11630元四枚│└────────────────────────────────┘附表四┌────────────────────────────────┐│謝雅蓉遭被告冒刷信用卡金額明細及總額│├────┬────┬────────┬────┬────────┤│信用卡別│時間│消費商店│金額│簽帳單上偽造署押│││││新台幣│數目一式二或三聯│├────┼────┼────────┼────┼────────┤│花旗銀行│88.1.18│鼎鼎大飯店│55x元│謝雅蓉署押二枚││大來卡├────┼────────┼────┼────────┤││88.1.19│聯晴電器股份有限│3648x元│謝雅蓉署押二枚││││公司││││├────┼────────┼────┼────────┤││88.1.20│遠傳電信│4000元│謝雅蓉署押三枚││├────┼────────┼────┼────────┤││88.1.20│鴻禧酒店│2093x元│謝雅蓉署押三枚││├────┼────────┼────┼────────┤││88.1.20│台灣泰一電器│3519x元│謝雅蓉署押二枚││├────┼────────┼────┼────────┤││88.1.21│亞東百貨股份有限│41700元│謝雅蓉署押二枚││││公司││││├────┼────────┼────┼────────┤││88.1.21│鼎鼎大飯店│886元│謝雅蓉署押二枚││├────┼────────┼────┼────────┤││88.1.24│鎮金店股份有限公│16956元│謝雅蓉署押二枚││││司││││├────┼────────┼────┼────────┤││88.1.24│亞東百貨股份有限│18980元│謝雅蓉署押二枚││││公司││││├────┼────────┼────┼────────┤││88.1.24│亞東百貨股份有限│18900元│謝雅蓉署押二枚││││公司││││├────┼────────┼────┼────────┤││88.1.24│鎮金店股份有限│53096元│謝雅蓉署押二枚││││公司││││├────┼────────┼────┼────────┤││88.1.25│亞東百貨股份有限│13634元│謝雅蓉署押二枚││││公司││││├────┼────────┼────┼────────┤││88.1.26│鴻禧酒店│58200元│謝雅蓉署押三枚││├────┼────────┼────┼────────┤││88.1.26│宏亞食品股份有限│40200元│謝雅蓉署押三枚││││公司││││├────┼────────┼────┼────────┤││88.1.26│宏亞食品股份有限│39972元│謝雅蓉署押三枚││││公司│││├────┴────┴────────┴────┴────────┤│共312658元共三十五枚│└────────────────────────────────┘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