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軍原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軍原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憲輝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百峯 律師本件被告林憲輝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軍原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軍原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憲輝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百峯 律師本件被告林憲輝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