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 胡偉雄 訴訟代理人 徐瑞晃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金基會指派)被告 魏廷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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