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原告 劉麗萍 被告 林宏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易字第3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黃奕超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