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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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541號聲請人 王薈 瑱相對人 吳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本票裁定如附表之本票正本二紙。
二、聲請本票裁定之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本件與原聲請之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824號聲請事件係不同之本票,應分別繳納聲請費用)。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754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4年4月15日│5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5年7月30日│NO735291││││││票即付││││├──┼───────┼───────┼───────┼───────┼──────┼───┤│002│104年6月22日│10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105年7月30日│NO348694││││││票即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