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偉傑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741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821號、105年度偵字第8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偉傑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肆日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偉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1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6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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