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九六九號
繼承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右聲明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對補正內容不知,就近向任一地方法院服務中心洽詢):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正。
二、郵資費新台幣參佰肆拾元正或等值郵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