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六一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右聲請人因凌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展期至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程序費用由凌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凌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前次展期之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再次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本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一一一號)及歷次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二九號、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六九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戴博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