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順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順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順發因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罪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495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101年11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邱同印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