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91號原告 蔡有長
蔡怡芳 蔡立雄 蔡弘毅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宇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越界之地上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並請求賠償越界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本件起訴之訴之利益,即為前開地上物所占用土地之價值。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被告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暨按前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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